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87578号“芙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84号
申请人:北京安德普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7578号“芙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4768号商标、第34326599号商标、第368801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第13577643号商标、第235293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五)、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获荣誉证明等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皮肤伤口用药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科和牙科技术用复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科和牙科技术用复合材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芙清”与引证商标一“金芙清”、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芙清”、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中文“清芙”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橡皮膏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外科敷料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虽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