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博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01895号“博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19号

       

      申请人:美国博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1895号“博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5230号“宁博NING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9885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宁博”作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主要识别亦可认读为“宁博”,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