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95048号“CUBISC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015号
申请人:高创立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048号“CUBI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27872058号“CUBISCAN”商标、第27875813号“CUBIS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转让给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88345号“CUBISCAN”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已对国际注册第980395号“CUBES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2267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2月27日刊登的第16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