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88356号“龙川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378号
申请人:武山县瑞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8356号“龙川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形成了区别于“龙川”以外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不仅仅是文字商标,而是融合了图形要素的独特商标标识,具备商标显著性。已有类似其他含“龙川”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和了解,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龙川河”由地名“龙川”和其他文字“河”组合而成,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龙川”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