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荞粒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435198号“荞粒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80号

       

      申请人:四川三匠苦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5198号“荞粒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内涵和显著特征,使用在“未加工荞麦”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其它指定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未加工荞麦”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黑麦等指定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这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其次,申请商标在“未加工荞麦”商品上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未加工荞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