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SI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169573号“MISI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114号

       

      申请人:绥芬河市俄来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9573号“MIS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87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卫生垫;失禁用衣;医用棉绒”。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3881号商标、第33270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