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010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13号 - 申请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801089号“华佗 Hwa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13号

       

      申请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1089号“华佗 Hw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已有注册商标的再申请保护,申请人申请及注册“华佗”商标的时间远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7778号商标、第28213165号商标、第1382249号商标、第24603747号商标、第14167733号商标、第12211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故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阻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佗”,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