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演绎YUANCHUANGYAN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67098号“原创演绎YUANCHUANGYANYI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79号

       

      申请人:东莞市创越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098号“原创演绎YUANCHUANGY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本行业的行业属性得名,其中同名商标第25类已经获得注册证书,并且在各大电商平台均有店铺,其含义直接明了的阐明申请人产品的特点,寓意在针对消费者提供特有的产品创意,绝对没有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用意。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原创演绎YUANCHUANGYANYI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常用描述性词汇或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