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31108号“大烤 艾灸大烤aijiudak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42号
申请人:成铁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1108号“大烤 艾灸大烤aijiudak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9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艾灸”二字,但是其所申请的服务项目正是以“艾灸”为主要疗法的服务,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造成误认。经检索发现,在第44类有大量含有“艾灸”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也被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艾灸”,其是一种使用燃烧后的艾条悬灸人体穴位的中医疗法,指定使用在“理疗”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