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汉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947562号“汉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58号

       

      申请人:汉森(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7562号“汉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712号“汉森”商标、第1815272号“汉森HANSEN及图”商标、第4033144号“汉森及图”商标、第4150509号“汉森”商标、第21019571A号“汉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布、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布、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