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47172号“珍情珍品PRECIOUS
TREAS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273号
申请人:颐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7172号“珍情珍品PRECIOUS TREA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0737号“珍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只主张3009群组上的项目,故与第16748353号“珍情Zhe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53407号“珍情珍意Precious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权利障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方便面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主张申请商标在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其余的面粉、面粉制丸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挂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