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35857号“151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62号
申请人:山东凝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相同创意营销策划(大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5857号“151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9218号“15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37348号“Puluosite 15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19547号“千岛湖啤酒 CHEERDAY 15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27889号“德啤工坊 DE BEER WORKSHOP 15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的开胃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