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中科线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72072号“中科线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95号

       

      申请人:贵州中科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072号“中科线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911号“中科ZHONGKE 及图”商标、第34864163号“中科电工”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举证商标档案;申请人的工商信息档案;申请人的官网信息;与申请商标有关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源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