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IB INTERNATIONAL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56278号“AIB INTERNATIONAL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88号

       

      申请人:安邦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6278号“AIB INTERNATIONA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11022号“JUNCV及图”商标、第18624036号“AIIB”商标、第9262880号“AIB”商标、第16900190号“AIIB”商标、第31986040号“百度 AI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于2010年已分别在第35、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AIB”、“AIB INTERNATIONAL”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中文官网页面;安邦食品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申请人名下“AIB INTERNATIONAL”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官方网站页面基本工商信息及其官网页面;引证商标三权利人阿里巴巴店铺页面;关于引证商标三的撤销申请材料;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百度百科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管理顾问、商业专业咨询、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