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845号“ELD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50号
申请人:ELDES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845号“ELD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1849号商标、第633185号商标、第15825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特征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在先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平面板显示器及定制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ELDE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