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79895号“来吧老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14号
申请人:孙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9895号“来吧老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完全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可知,在先含有"来吧"字并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已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