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ree B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804号“Free B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76号

       

      申请人:PLDT GLOBAL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804号“Free B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69263号“freebee”商标、第35864938号“自由蜜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请求准予在第38类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Free Bee”与引证商标一“freebe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Free Bee”可译为自由的蜜蜂,其含义与引证商标二“自由蜜蜂”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电信设备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传送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