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战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85808号“词语战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46号

       

      申请人:北京先知时代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知大成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808号“词语战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经查询,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平台推广发票、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公司网站这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消费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