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2975822号“TITAN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219号
申请人:渭南北方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易县飞天燕隼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0日对第22975822号“TITAN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淘宝店铺销售标有“TITANER”商标的相关商品。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拥有大量商标,不少已经办理了转让手续,还有部分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商标转让信息;被申请人商标被异议或无效宣告相关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摹仿他人商标,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收款收据;发票;产品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2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为“TITANER”,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的商标,包括“ELECALL”、“科琳娜”、“龙之谷”、“易骏”等,多数在商标注册时已被驳回。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