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73309号“家佳智能锁专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98号
申请人:内蒙古家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309号“家佳智能锁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13034号“家佳宝JIAJIABAO”商标、第8476886号“好家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善意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销售材料、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19年6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舌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