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俊洁JUNJ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167591号“俊洁JUNJ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63号

       

      申请人:疏勒县俊洁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品创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7591号“俊洁JUN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65473号“俊洁PURE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2974号“JU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2186号“都市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42757号“华锐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名称差距甚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俊洁”、“JUNJIE”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俊洁”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俊洁”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JUN JIE”,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