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750378号“喜茶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10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0378号“喜茶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4135号“喜茶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50266号“喜茶先生TEA IN MR.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文字均为“喜茶”,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外的计算机网络上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