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70962号“SWISS S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09号
申请人:让•保尔•维克托•巴拉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962号“SWISS 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65675号“SIWISS 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作出后再予审理。申请商标已在瑞士国获准注册,其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自行车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字母“SWISS”其中文含义可译为“瑞士的”,与瑞士国家的国名相近,若申请人将该英文字母作为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运动服等商品或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与瑞士国家相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另,依据《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瑞士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