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SGK PEARL JOI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714号“SGK PEARL JO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65号

       

      申请人:SHOWA GIKEN INDUSTRIAL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714号“SGK PEARL J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机器部件(不包括陆地车辆的部件);容器清洗机械及其零件和附件;泵;气动和液压机械和仪器”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4331966号“柏尔PE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99543号“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96907号“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72881号“路保路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7937号“珍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62706号“PE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3823110号“珍珠PE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26079号“PE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定。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在“流体联轴器;联轴器”两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器部件(不包括陆地车辆的部件);容器清洗机械及其零件和附件;泵;气动和液压机械和仪器”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流体联轴器;联轴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体联轴器、联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联轴器(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EARL”可译为“珍珠”,与引证商标一“珍珠PEARL”、引证商标八“PEARL”或字母构成相同,或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