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96499号“也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02号
申请人: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6499号“也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也买”文字构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并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普通商贸用语,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