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06696号“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50号
申请人:湖南奥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6696号“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4286号“奥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汉字“奥”,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充填服务、装饰性的室内粉刷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