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橡树之家 XIANG SHU ZH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64961号“橡树之家 XIANG SHU ZH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76号

       

      申请人:闫永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4961号“橡树之家 XIANG SHU Z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其主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橡树之家”标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9780号“橡树愉家”商标、第1827555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效宣告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也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橡树之家VI方案设计制作合同》;获得的办学资质文件;宣传单、展示墙、学生餐具等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动物园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橡树之家 XIANG SHU ZHI JI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