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蓝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99710号“蓝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03号

       

      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9710号“蓝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6635号“蓝月”商标、第13236634号“蓝月”商标、第13236634A号“蓝月”商标、第35168275号“蓝月金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请求等待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厕所除臭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