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56255号“寒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71号
申请人:长沙寒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255号“寒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9252号“何财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分店使用及门店照片;销售证据;宣传及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