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354839号“EXPLORE 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67号
申请人: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54839号“EXPLORE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638号“ONE及图”商标、第28259401号“ONE及图”商标、第11643359号“3one”商标、第26506576号“One”商标、第12857207号“ONE族”商标、第10060683号“ONE+”商标、第10547129号“htc ONE”商标、第3407657号“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读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册;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销售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目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定向罗盘;遥控装置;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制调解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激光指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晶体管(电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EXPLORE ONE”,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