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842063号“全自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32号
申请人: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松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圣峰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4日对第10842063号“全自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注册的属性。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说明材料、网络打印材料
产品照片、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自创的文字组合,无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行业内无所谓的全自净涂层的工艺与技术,争议商标申请时并无任何权威刊物和科技文献对全自净的描述与定义。申请人系恶意申请,进行不正当竞争。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并补充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网页搜索材料、专利信息网部分材料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铝等。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后本案被申请人不服该撤销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决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体现于2001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全自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商标指定使用在铝;金属杆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故本案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铝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