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宝儿瑜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07641号“宝儿瑜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36号

       

      申请人:佛山市仁协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7641号“宝儿瑜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7038号“宝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第16937864号“宝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