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1419984号“三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黄县三瑞冷冻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梅
申请人因第11419984号“三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17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09月26日至2018年0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单及收据复印件;
2、复审商标推广及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依复审证据顺延):
3、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单及收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面粉制品;粉丝(条);冰淇淋;酱油;酱菜(调味品);茶;食用面筋;琥珀花生;天然增甜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中的产品销售合同均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产品销售单及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中的复审商标推广及使用情况中形成于指定期间的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尚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面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故在食用面筋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