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417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12号 - 申请人:刘志文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41734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12号

       

      申请人:刘志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1734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01097号“永香福YONGF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67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独创设计购买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所指事物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