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项木匠XIANGMUJ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38103号“项木匠XIANGMUJ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90号

       

      申请人:临海市帕罗娜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海市方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8103号“项木匠XIANGMU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72943号“喜多年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