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299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3391号 -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29905号“学而思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391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9905号“学而思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47668号“好帮家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9765号“伊力诺依 ILINOIS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9234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15655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夜间护卫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现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失物招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学而思HOME”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中经设计的字母组合“HOM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失物招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殡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