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08456号“中宇龙鑫
ZHONGYULO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55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8456号“中宇龙鑫 ZHONGYUL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5060号“中国航油及图”商标、第9155190号“CNAF及图”商标、第9155490号“中国航油CNAF及图”商标、第9155114号图形商标、第9155089号“中航油CNA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也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