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346783号“一米农服 EMI
AGRICULTURAL SERVIC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387号
申请人:一米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6783号“一米农服 EMI AGRICULTUR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9044号“一米ONE ME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69509号“一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72882号“EMI SHIEL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网页截图、有关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一米农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一米”,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剂、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碳水化合物、活性炭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冻剂、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