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PORF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969号“VAPORF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94号

       

      申请人:DYEMANSIO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969号“VAPORF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并无固定含义,申请商标并未指出商品技术特点或服务内容,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及欧盟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美国及欧盟获准注册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由英文字母“VAPORFUSE”构成,其可识别或呼叫为英文单词“VAPOR”及“FUSE”,其中“VAPOR的中文含义为“蒸汽、水汽”,“FUSE”的中文含义为“(使)融合、熔接”,整体有“使蒸汽融合”之意。若申请人将上述英文字母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于喷丸处理塑料制品的钢球、蒸汽清洁机等商品或为塑料制品脱粉末、塑料制品的加工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或服务的内容,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工艺、技术等特点或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另,根据《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申请人称其商标已在美国及欧盟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类复审商品、第37、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