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T.MORI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97329号“ST.MORI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421号

       

      申请人:豪淘斯美容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豪淘斯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329号“ST.MORI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7041529号“ST.MORITZ NATURAL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对第29314542号“St Mori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一、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豪淘斯美容有限公司。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MORIZ”与引证商标一在英文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英文相同,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