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INDIEN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61581号“INDIEN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92号

       

      申请人:英迪那米(上海)半导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前申请人:英迪那米半导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优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1581号“INDIE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不具有固定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7594号“IND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单晶硅、硅外延片、石英晶体、多晶硅、硒堆和硒片、电阻材料、碳素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集成电路、电线圈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前五个字母与引证商标的前五个字母构成相同,二者的整体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单晶硅、硅外延片、石英晶体、多晶硅、硒堆和硒片、电阻材料、碳素材料商品外的集成电路、电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集成电路、电线圈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由英文字母“INDIENANO”构成,其可识别或呼叫为英文单词“INDIE”及“NANO”,其中“INDIE的中文含义为“独立小公司的产品”,“NANO”的中文含义为“纳米技术”。申请人将英文字母“NANO”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容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及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