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04253号“恒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44号
申请人: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4253号“恒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2948号“恒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92028号“道恒DAO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恒道”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