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28413号“女主波SHE WA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032号
申请人:珠海世丰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8413号“女主波SHE WA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7855号“女主播”商标、第18870384号“女主播”商标、第35717837号“SHEWEAVE”商标、第25888968号“YOPHOKU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独特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签约单据、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女主波SHE WAVE及图”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