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57460号“天蚕纯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121号
申请人:卓恒斌
委托代理人:南通伟名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7460号“天蚕纯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公司已有商标的产品类别与自然延伸,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6521067号、第365049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申请人现有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天猫旗舰店授权书及店铺页面截图、交易记录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具有当然延续关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应另案提起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