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H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977号“JH Colle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39号

       

      申请人:HOOKS HASTSPORT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977号“JH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8228号“JM COLLECTION”商标、第21321977号“佐色衣典 JC&Collection”商标、第664919号“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等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决定,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时,且该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向我局提交与申请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书。故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虽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H Collection”与引证商标一“JM COLLECTION”、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JC&Collection”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