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949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48号
申请人:西藏达热瓦青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4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9905号“达热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