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60307号“星雅瑜伽STAR YO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117号
申请人:苏州星祥雅瑜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0307号“星雅瑜伽STAR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引证的第3405124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5823675号、第7118926号、第12253299号、第9521841号、第881059号、第3138186号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显著识读文字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