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75556号“BONNE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73号
申请人:成都国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跃航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5556号“BONNE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3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将指定使用医疗保健等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饮食营养指导、花环制作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