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46168号“七白古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80号
申请人:陕西新才蓝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6168号“七白古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情况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七白”系由七味名称中含有“白”字的中草药配伍而成,将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其指定的沐浴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