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16427号“城市禅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00号
申请人:北京软实力创新教育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6427号“城市禅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818号“城市学堂CITYSTU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45492号“城市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禅字并非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1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目前将要到期,引证商标二权力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禅”为佛教用语,申请商标中含有“禅”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